女员工在离职前,揭露一位男同事曾对其性骚扰。公司调查后认定,男子存在不当行为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男子向公司索赔,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2021年,王女士在离职前夕通过公司群,控诉同事林某在部门团建时强行对其劝酒、勾肩搂腰、试图强吻。公司随后对此事展开调查。期间,多名女员工相继站出来,表示曾被林某“言语骚扰”。综合多方证据后,公司以林某性骚扰女同事,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林某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万余元。劳动仲裁未支持林某的请求,林某又将公司诉至法院。
主审法官指出,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是否满足“违背他人意愿”这一要件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关键。原则上,应从遭受骚扰一方的视角予以分析判断,并着眼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会造成其心理不适以及达到不适的程度。
庭审中,王女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与双方均无利害关系,证言和林某微信聊天内容相呼应,具有较高可信度,林某亦承认其相关言行。且根据林某与女同事的聊天记录,其行为均明显超出正常同事交往界限,已造成女同事心理不适。
林某的不当行为对公司的工作氛围、工作开展造成影响,有违公序良俗,也违反了劳动者基本职业道德。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亦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因此,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