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辖区内依法行使检察权,接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委的领导,对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依法向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 按照区委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区检察工作任务,并行使检察权。
3、 依法对辖区内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4、 依法受理对辖区内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5、 依法对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对本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6、 依法对辖区内刑罚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7、 依法对辖区内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8、 对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9、 受理辖区内的公民和单位的控告、申诉和检举,受理对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10、对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审核。
11、分析、研究辖区内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2、负责对本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研究、指导工作。负责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司法解释或立法。
13、负责规划、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4、司法警察负责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
15、协同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6、负责本院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官、检察书记、检察行政人员、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
1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和考核干部;提请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18、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院设17个内设机构,分别为:
1、 办公室
2、 政治部
3、 侦查监督科
4、 公诉科
5、 金融犯罪案件检察科
6、 反贪污贿赂局(内设办公室、侦查一科、侦查二科、侦查三科)
7、 反渎职侵权局
8、 监所检察科
9、 民事行政检察科
10、控告申诉检察科(内设举报中心、信访接待室、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
11、职务犯罪预防科
12、法律政策研究室
13、行政装备科
14、检察技术科
15、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
16、监察科
17、法警队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部门(与监察科合署办公)和机关党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