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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简介
来源: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10年12月21日 15:07

 (一)主要职责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在辖区内依法行使检察权,接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中共上海市黄浦区委的领导,对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依法向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2、 按照区委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工作方针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本区检察工作任务,并行使检察权。

3、 依法对辖区内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4、 依法受理对辖区内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批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5、 依法对辖区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对本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6、 依法对辖区内刑罚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7、 依法对辖区内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8、 对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9、 受理辖区内的公民和单位的控告、申诉和检举,受理对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的举报。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10、对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审核。

11、分析、研究辖区内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的动态、特点、规律及社会治安状况,提出防治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2、负责对本院执行政策和法律的研究、指导工作。负责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应用法律问题,向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建议司法解释或立法。

13、负责规划、管理本院的财务、装备等后勤保障工作。

14、司法警察负责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等工作。

15、协同区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6、负责本院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院检察官、检察书记、检察行政人员、检察技术人员和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

1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和考核干部;提请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

18、负责其他应由本院承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本院设17个内设机构,分别为:

1、 办公室

2、 政治部

3、 侦查监督科

4、 公诉科

5、 金融犯罪案件检察科

6、 反贪污贿赂局(内设办公室、侦查一科、侦查二科、侦查三科)

7、 反渎职侵权局

8、 监所检察科

9、 民事行政检察科

10、控告申诉检察科(内设举报中心、信访接待室、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

11、职务犯罪预防科

12、法律政策研究室

13、行政装备科

14、检察技术科

15、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

16、监察科

17、法警队

按有关规定设置纪检部门(与监察科合署办公)和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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